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2014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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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求助:
  耿女士于2011年购买了一栋房产,因未能及时办理银行贷款,开发商要求其补足购房款,诉至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现在耿女士三年前购买价格为每平米7500元,耿女士支付了百分之三十首期购房款,现在房价上涨至每平米10000元。耿女士表示,如果现在解除合同,其损失无疑很大,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因未能办理银行贷款一时难以凑齐剩余房款,如果不能及时补足购房款,将面临着法院的强制执行。
□律师分析:
  本案例讲述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在双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是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自动解除。结合本案来看,商品房买卖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因不能及时办理银行贷款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发生分歧后,开发商起诉购房者,法院根据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判令购房者补足购房款在法律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开发商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本案中,因未能及时办理好银行贷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等都是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的。
□记者提醒: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特定情形下购房者可以退房。
(楼市记者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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