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侮辱学生或被撤销教师资格
2014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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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跃峰               
  聊城市日前印发通知,对外发布了聊城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细表,共涉及25种处罚事项,自201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0日。 
违法办高中民校没收所得收入
  根据聊城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性民办学校,如果基本具备办学条件,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申请,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民办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媒体曝光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办学。
  擅自分立、合并高中阶段学历性民办学校,没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继续办学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发布虚假广告或被吊销证件
  高中阶段学历性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高中阶段学历性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侮辱学生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市直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整改者,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建议有权机关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骗取中小学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情况,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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