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前30天报停,才能免报停费
《山东省供热条例》后天起实施,取消报停费出台具体细则
2014年08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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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29日讯(记者 孟敏) 9月1日《山东省供热条例》将正式实施。29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如何取消采暖“报停费”有了具体细则。
  9月1日《山东省供热条例》正式实施后,饱受诟病的暖气报停收费将成为历史。但想要不交“报停费”,还得有个前提条件。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不意味着居民随时报停,都可以不收‘报停费’,有提前30天的期限。”省物价局相关人士提醒说。
  通知还明确,调整基本热价比例。各地制定的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对此,省物价局相关人士举例说,以100平米的房子为例,原来是每平米26.7元,供暖价格是2670元,现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30%,也就是不得超过801元,剩下的采用热计量计价。
  同时,通知还确定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未出台具体标准的,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
  “这意味着个别小区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就可以单独实行热计量收费。”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设区的市、县就应该制定用户热量收费的上限,如果热计量收费后,价格比原来按面积收费还高,那高出的部分不能超过这个上限。如果没有制定上限,供热企业热计量收费后,居民交的钱不能多于按面积收费时交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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