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菜上喷甲醛 干海货加敌敌畏
青岛中院公布食安犯罪十大案例,一年来95人被判刑
2015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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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3月13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马新 时满鑫) 1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十个典型案例。过去一年时间,青岛市共有95人因涉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
  据介绍,2014年3月至今年3月,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2件,对9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在62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有56件。其中,在豆芽生产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等非食品原料的案件最多,共31件;其次,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对猪头、猪蹄做褪毛处理,之后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出售的案件也较多,有13件。以上2个类型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71%。
  被告人郝某某向白菜上喷洒含有甲醛成分的防腐物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用松香加工猪肉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用“火碱”和“双氧水”泡制牛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秦某和尹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在干海产品中添加敌敌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七个月。
  据介绍,判处的95名被告人中,有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人,公司企业的销售人员3人,其他均为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其中,属于夫妻、父(母)子、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有24件,占全部案件数的38.7%,同比上升7.3%。豆芽作坊基本都是夫妻在家中经营,海产品店也大都是家族经营。
  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青岛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以及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同时,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用工业卤片加工豆腐
  被告人彭某某,男,个体户。被告人黄某某,女,个体户。彭某某、黄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年底开始,2人从他人手中采购7袋共计700斤工业卤片,用于制作、加工豆腐43000斤,以每斤1元的单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3000元。彭某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某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介绍工业卤片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添加。

用猪肉、鸭肉冒充羊肉
  被告人潘某,男,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董某,男,个体户。被告人潘某2009年成立某公司,注册产品为“膳口香”牌,该公司从集市上收购羊肉、牛肉、猪肉等,加工羊肉卷、牛肉卷、猪肉卷销售给被告人董某。自2012年4月份起,潘某在生产的肉卷中掺杂、掺假,从扣押的“精选羊肉卷”中检出猪成分,“羊肉卷”中检出猪成分、鸭源性成分,“肥羊王”中检出猪成分,被扣押物品价值人民币3355元。潘某、董某投案自首。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董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董某明知“膳口香”牌系列羊肉卷价格明显比同类产品低,质量不能保证,且无检测合格证,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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