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情人同居妻子获精神赔偿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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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0月1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郑成军 宋陈琦)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李明(化名)婚后背着妻子张莉(化名)与一女子同居,张莉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支持了张莉的主张。
  李明与张莉是自由恋爱,2007年两人在五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李明工作调动,从五莲县来到了日照市上班。此后他与另一名女子相好,并出钱租房供两人居住。张莉知悉此事后,与李明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张莉无奈最终向五莲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地法院日前做出判决,同意两人离婚,除财产正常进行分割外,判李明赔偿张莉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官对此介绍,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而,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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