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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出台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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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宁津县出台《宁津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免缴综合配套费的范围,还明确规定了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违规者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日前,宁津县修改并重新印发城区城市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配套费收费标准基本不变。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等。
  管理办法明确了供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施工范畴,规定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对2014年7月1日原《办法》施行前,已与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专项配套费的,应当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经营者违规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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