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莱芜全面放开市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本报记者程凌润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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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扎实有效推进莱芜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近日,莱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市区和建制镇(街道办)落户限制。
  莱芜进一步放宽
户口迁移政策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转化为城镇人口,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意见指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指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莱芜市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市区和建制镇(街道办)落户限制;在市区和建制镇(街道办)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需出具落户介绍信,任何部门、单位或组织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和附加条件;对莱芜市聘用的各类专业人才,无稳定住所的,户口可放在从业单位。
“外地人”与“莱芜人”
有同等权益

  在创新人口管理服务方面,意见指出要深化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在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方面,最大限度地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逐步实现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莱芜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使其共建共享城市改革发展成果。
  同时,加强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
  另外,莱芜市将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性社区转移,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
莱芜保障
落户城镇农民“三权”

  意见明确指出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分别从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基础设施和财力保障机制以及保障落户城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方面进行了阐释。
  在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加快城乡中小学建设步伐,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师资和教学管理水平,使新落户居民子女与现有城镇学生享受同等教育待遇;在健全医疗养老保障体系方面,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住房保障方面,推进住房保障金全覆盖,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新落户人口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同时,加快城乡规划与发展,加大交通、水、电、暖、气等基础设施投入,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与城镇化进城协调推进,全面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莱芜市依法保障落户城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方面,莱芜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三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对新落户城镇人员,所在社区及时纳入服务管理范围,使其享受无差别的社区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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