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买卖车辆 六男子均领刑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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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0月1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韩磊)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侯某、张某、韩某、王某、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3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2014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地采用撬车锁的方式多次盗窃雪佛兰、赛欧及悦达起亚K2轿车,共计盗窃车辆12辆,盗窃物品总价值611810元。被告人侯中华、张某收购盗窃车辆3辆,涉案价值共计159750元,被告人韩某收购盗窃车辆1辆、倒卖车辆1辆,涉案价值共计111740元,被告人王某收购车辆1辆,涉案价值55870元,被告人袁某介绍买卖盗窃车辆1辆,涉案价值55870元。另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14年11月7日主动到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侯某、张某、韩某、王某、袁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倒卖、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侯某、张某、韩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涉盗窃车辆部分追回、掩饰、隐瞒车辆全部追回,对6名被告人视情节均可从轻处。  
  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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