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10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典型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刘先生在高新区购买商品房一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3年9月30日交付商品房,但至今开发商未通知刘先生接房,刘先生想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否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2、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卞先生于2012年8月份在龙口市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3年7月底之前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由开发商提交的材料交至房管局,但至今开发商一直未提交相关材料,卞先生咨询如现在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开发商垫付购房首付款,购房者逾期还款,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损失是否合理? 
  马女士最近在高新区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部分首付款由开发商垫付,但因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约偿还开发商垫付的首付款,现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损失,马女士咨询开发商此种做法是否合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开发商为购房者直接垫付首付款的法律性质并非为借贷关系,因为开发商直接将首付款支付至首付款资金监管账户,购房者并没有实际占有也没有实际支配该笔款项,马女士此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降低支付利息标准,支付的利息以开发商实际损失为准,如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利息比较合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