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被撞双亡,离婚母亲继承遗产
无证据证明父子死亡先后顺序,法院推定父亲先死亡
2016年01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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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1月2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曹建华) 日照一对夫妻离婚后,儿子归男方王强(化名)抚养。一天,王强抱儿子过马路时遇车祸,双双死亡。王强的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均已去世,王强的叔叔将他的两处房屋占有,王强离婚的妻子杨某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两处房屋的继承权。近日,日照岚山区法院判决房屋继承权归杨某所有。
日照男子王强(化名)是独生子,2008年与杨某结婚,2009年生育儿子小王,王强与杨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7月经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小王由其父亲王强抚养,王强父亲位于岚山区某村庄的两处房屋归王强所有,判决于2013年8月生效。
2013年9月,窦某驾驶汽车沿342省道自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怀抱小王的王强相撞,致王强父子俩当场死亡,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王强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强去世后,其所有的上述两处房屋被其叔叔老王占有,杨某向其主张权利未果,遂将老王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王强的两处房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王申请对王强、小王的死亡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技术部门经调查了解,目前尚未有鉴定机构可接受该案的鉴定委托,案件当事人双方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两人的死亡先后顺序。
日照岚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王强与小王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无证据证明其死亡先后顺序,应推定为作为父亲的王强先死亡,儿子小王后死亡,王强死亡后,其遗产两处房屋便由其儿子小王继承所有。小王死亡后,其继承的王强的两处房屋便由其母亲杨某继承,岚山区法院遂判决涉案两处房屋由杨某继承。
老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老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两人死亡时间不定 推定长辈先死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老王主张称王强与小王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因小王年幼,生命力较弱,其父亲王强年富力强,应推定小王先死亡,王强后死亡。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所以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杨某和王强已经离婚,无权继承王强的遗产。老王曾申请对王强、小王的死亡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但目前无法完成。
日照岚山区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王强与儿子小王在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无证据证明其死亡先后顺序,所以推定父亲王强先死亡,儿子小王后死亡。王强死亡后,其遗产两处房屋便由其儿子小王继承所有,因为杨某已经与王强离婚,因此不能继承王强遗产。小王死亡后,其继承的王强的两处房屋便由其母亲杨某继承,杨某虽然与王强离婚,但与小王具有血缘关系,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是一直存在,所以杨某是小王的法定继承人。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曹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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