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偷挖矿产资源获利十万元
罪犯落网又牵出“案中案”
2016年0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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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通讯员 黄腾腾 本报记者 张焜
  在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社区附近偷挖矿产资源陶土(又名“膨润土”),陈某等人获利10万多元后被查处。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又发现涉案人员曾经敲诈他人获利。27日,记者从寒亭法院了解到,涉案人员因犯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获刑。 
欠债人找债主 谋划偷挖陶土
  男子郝某因生意往来欠做膨润土生意的张某、丰某近2万元钱。2008年秋的一天中午,为偿还欠款,郝某来到张某的膨润土厂里,表示愿意以寒亭区朱里街道大杨庄村的陶土坑作抵押,以张某、丰某的欠款当股份入股,在陶土坑挖陶土赚钱后还两人欠款。三人约定:共享陶土坑的所有权,卖陶土赚得的钱三人平均分,个人不能私下联系向外卖陶土坑。起初三人干劲十足,但后来因为在分钱问题上产生了矛盾,丰某、张某对郝某不满,便挖不下去了。 
  为不断了这条财路,郝某找到双方共同的朋友陈某,希望陈某能出面帮忙协调自己与丰某、张某之间的关系,并答应陈某处理好关系后,也允许他入股挖陶土。经陈某的努力协调,三人冰释前嫌。之后,这个偷挖陶土团伙主干扩大为四个人,由陈某和郝某出面组织挖土、卖土,丰某负责记账,张某则隐在幕后拿干股,而卖陶土的钱则由四人平均分。 
  寒亭法院审理该案时了解到,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间,陈某伙同丰某、张某、郝某,先后10次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社区大杨家村东一公里陶土坑非法开采陶土。由于陶土是矿产资源,四人没有采矿许可证,每次都是从半夜12点到早晨4点间进行偷挖,同时派人在各个路口放风,偷挖来的陶土以450元一车的价格全部卖给潍坊市高新区一膨润土厂,四人获利共计10万多元。 
嫌疑人落网又牵出敲诈勒索案
  2014年5月10日,经群众举报,除郝某外的涉案嫌疑人均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缉拿归案。归案后,张某又交代出自己曾在2012年初,由于闲来无事,手里又没有钱,曾合伙几个兄弟敲诈过一陶土厂老板秦某2万元钱。 
  由于张某之前开过陶土厂,他深知挖陶土审批程序复杂,一些小厂子都没有相关执照,一般都是钻空子偷挖滥挖,打电话举报是那些小老板最头疼的事。张某就想借此敲诈朱里街道一陶土厂老板秦某一笔钱。 
  一天,张某找来几人来到寒亭区一饭店吃饭,他拿出几个手机号让众人记下,说号码是朱里街道领导以及国土部门的电话,让几个人到秦某挖陶土的坑那里去观察,如果秦某的人在挖坑,就打举报电话说有偷陶土的,好来敲诈他。众人按照张某的吩咐打电话举报,才知秦某和政府签有合同,是合法采挖陶土。 
  打电话举报没有效果,张某心有不甘,很快又心生一计。他安排多人到秦某挖陶土的坑上去闹事,妨碍秦某挖陶土的进程,虽然秦某也打电话报过警,但警车一到众人便逃走,警察走后又返回继续闹事。秦某为了不影响陶土挖掘,托关系联系到张某,最终同意给2万元了事。
“自己人”内讧
  寒亭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时了解到,在郝某、张某、丰某和陈某四人合伙偷挖陶土时,经常会有公安或国土资源部门来巡查,偷挖活动不得不暂停。陈某便怀疑是郝某对分钱不满打的举报电话,陈某和张某、丰某二人商量后便决定疏远郝某,企图将郝某踢出这个“偷挖团队”。而郝某也隐隐感觉到三人的用意,为了发泄心中的怒火,他托关系从潍坊找了两车人准备收拾陈某。 
  人脉广泛的陈某很快得知了这个消息,他当晚便召集了平时关系好的几个弟兄,准备给郝某点颜色看。陈某一伙五个人带着棍棒来到陶土坑上,这时郝某找的人也正坐着两辆车从西向东驶来。郝某虽然人多,但本意是为了吓唬陈某并不想惹出事端,看到陈某五个人都带着家伙气势汹汹的走来,郝某也有些慌神。陈某几人拦下郝某女婿于某开的本田越野车,用棍子朝车玻璃一顿猛敲,紧接着陈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着车身砸过去。郝某见势不妙,便赶忙驱车离开。陈某见郝某驱车逃走也没去追,而是继续打砸本田越野车并吆喝于某下车。于某躲在车里没有说话,为了逃跑也不管撞不撞到人,闷头挂档踩油门往前开。陈某几人慌忙躲开,于某趁机溜走。 
  之后,经朋友调解,陈某与郝某对此事不了了之。
砸车、敲诈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寒亭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宣判,陈某、张某、丰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陈某等五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丰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被判处一年四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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