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期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被判支付5000余元违约金
2016年0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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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月27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艳英 李兴)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发商提供备案资料不全,致使购房人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案件,最终,开发商因违约被判令支付购房者5000余元违约金。
  2010年9月,菏泽市开发区的徐某新买了一套房子,购买新房时,徐某和开发商同时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也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交房后90日内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因开发商的责任,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的,如不退房,则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了房款,开发商交付了房屋。原本以为不久就能拿到新房的房产证,然而,徐某跑了多次,却因开发商提交的办证材料缺少物业服务用房的相关证明而无法办理房产证,直到2015年6月份,徐某买了5年的新房始终没有办理出房产证。眼看着房产证是因为开发商的缘故而无法顺利办理,徐某便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090元。
  案件经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开发商提交的办证材料缺少物业服务用房的相关证明,致使无法办理房权证,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徐某支付违约金,即房屋总价款的2%,数额确定为5090元。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认为涉案商品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责任不在于自己,于是向菏泽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没有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才导致房屋不能及时办理权属证书,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全面、适当履行义务,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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