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森林公安公布一批野生动物刑事案
三只鸟卖百元被判刑又罚款
2016年02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查获的红隼 (森林公安供图)

查获的花头鸺鹠(猫头鹰) (森林公安供图)

查获的雀鹰 (森林公安供图)
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公布2015年查处的一批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其中陈某非法买卖雀鹰、红隼等三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董某出售六只陆龟,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被处以罚金5000元。
本报记者 张玉岩
涉及犯罪数额虽不高
但属于行为犯
村民陈某在集市上兜售了三只鸟,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三只鸟,总共卖得价钱不到百元。原来,陈某兜售的这三只鸟,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陈某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2014年12月份,济南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有人在天桥区凤凰山花鸟市场出售野生动物。接到举报后,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在凤凰山花鸟市场当场抓获陈某。通过专家鉴定,陈某所售三只野生保护动物分别是红隼、花头鸺鹠和雀鹰,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据了解,陈某本人以养兔为生,对济南周边的集市比较熟悉。在长清区某集市上,他购买了两只野鸟,同时用兔子与别人交换了一只。
“这是济南市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首起野生动物类刑事案件。”办案民警高警官介绍,尽管三只鸟的售价不过是30元一只,涉及的犯罪数额并不高,但是根据刑法,这属于行为犯,只要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应当立案。
警官介绍,尽管涉案金额不大,但这种非法捕猎、售卖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是不可用金钱衡量的。“雀鹰和红隼都是食物链的最高层,相当于一个生态群落里的王者,一旦缺失整个生态群落就会受到影响。”
2015年6月,天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
非法售卖六只陆龟
获刑并被罚款
近年来,不少市民喜欢饲养稀奇古怪的宠物,不少爬行动物成了宠物的热门,然而在选择宠物的时候也需要擦亮眼睛,不要一不小心就收购了野生保护动物,触犯了法律。
2015年5月,济南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在天桥区某花鸟市场一家宠物店中,有人非法售卖野生保护动物。接到举报后,森林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卡达陆龟和豹纹陆龟共六只。
高警官介绍,这两种陆龟均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两种陆龟均属外来物种,原产地是非洲。
据了解,售卖陆龟的董某经营了一家比较成熟的宠物店,主要销售宠物、宠物食品及用品等,该店在爬宠圈内颇为出名,有些人就将自己的爱宠寄养在店中。通过查证,还发现董某在QQ上有向人兜售陆龟的行为。
不少市民喜欢饲养一些另类的宠物,但是高警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之前,一定要询问清楚,宠物种类究竟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是否属禁止售卖动物。如果是国家保护动物,即便是购买后自己饲养也属非法收购行为。“有一些人工饲养的作为宠物出售的情况,不过此类销售首先要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获得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
高警官告诉记者,董某的爬宠店任何资质都没有,出售这两种陆龟明显违法。董某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购买野生动物制品
自用也是违法
森林公安查获的三只珍贵鸟类和六只陆龟都已经送至济南市动物园进行保护。随着市民对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资源环境类案件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大形势下,森林公安局不再只关注护林,同样关注野生动物的保护,在森林公安查办的野生动物案件中,不仅涉及野生动物活体,还有野生动物制品。
“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在济南时有发生,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在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比较薄弱。”森林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中,有些人并不清楚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即使自用也是违法的行为。“比如说虎骨,有些人年纪大了,觉得用虎骨泡酒有利于身体健康,就购买虎骨自用泡酒,即便没有对外出售,也是属于非法收购的行为。”该负责人介绍。
再比如说象牙,合法流通的只有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定额,从进口到加工到销售,每个环节都在控制之内,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使用的象牙制品收藏证是象牙合法性的唯一标识,而这个配额,有逐年减少之势。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