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湖上的一场特殊审判
电鱼22斤,投3万尾鱼以补代罚
2016年07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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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渔政部门监督下,三万尾鱼苗被放入湖中。  本报记者 苏洪印 摄
     29日,随着3万鱼苗游回湖里,一场特殊审判落下帷幕。
  微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微山湖一处湖岸上现场审理了吴某某、姚某某夫妻电鱼案,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宣判结束后,他们将30000尾鱼苗放入湖中,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悔罪行为纳入了量刑重要的情节。

  本报记者 苏洪印 姬生辉
通讯员 陆宾 关在峰    
微山湖上简易法庭
现场审理电鱼案

  29日上午8点40分,微山岛镇姚村东南方的一处湖岸,一场特殊的审判拉开序幕。微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船紧贴湖岸,岸上四张方桌、几十张凳子模拟搭建起一个简易法庭。除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渔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两名被告人,还有50多名村民参加了庭审。
  据韩庄渔政站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11月18日17时许,吴某某、姚某某夫妻二人在微山岛水域常年禁捕区利用非法电鱼工具(电瓶一块、电舀子一个、逆变器一个)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韩庄渔政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宗及渔获物11公斤。案件移交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处理。
  微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捕区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自愿向微山湖投放鱼苗,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因其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二人进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审判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后,吴某某、姚某某在判决书上签字。“我们常年在外打工,家庭拮据,当时电鱼想着换些钱补贴家用,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夫妻二人悔称,以后再也不会去电鱼了。
生态修复行为
作为量刑重要情节

  庭审结束后,在微山湖微山岛深处的一处广阔水域里,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渔政部门的监督下,将3万尾鱼苗放入湖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贵芳说,从去年开始,微山法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之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不仅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修复机制以补代罚。
  “往常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之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采取相应的修复性措施。”刘贵芳介绍,微山法院自今年6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积极探索环境修复性司法,也就是对污染的水体和被破坏的资源以及缺失的生物多样性进行有效修复,保证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之前或者生态平衡。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在常年禁捕区利用非法电鱼工具电鱼,造成了微山湖水产品生态资源的破坏,他们购置3万尾鱼苗进行放生,恢复受损湖区生态。法院将此作为其悔罪的重要表现,纳入量刑的重要情节,对二人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将被告人投放鱼苗、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微山法院院长冯燕杰表示,这样判决目的是为了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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