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职工就能与企业协商工资
职工参加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2016年1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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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26日讯(记者 范佳) 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今后,三名职工就能与企业协商工资。
  员工找老板谈工资,很多情况下员工“不会谈”。为此,条例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
  今后,三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方,即可找老板谈工资。考虑到有些大型企业集团较多,每个企业的职工人数也很庞大,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只规定每方至少三名,没有规定上限,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针对职工方协商代表“不敢谈”,怕被报复的顾虑,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培训等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也不能因此解聘协商代表。
  考虑到部分企业信息不公开,导致职工方难以掌握企业实际情况,条例要求企业方应当向职工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材料,拒不提供材料的,由主管政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关系领域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针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专设一章,行业聚集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展开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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