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教师兼职兼薪应公示
2017年02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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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国芳 郭立伟   

  “高校要做好考核标准,为科研人员和教师制定合理的教学工作量,主副业不可倒置。”对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允许兼职兼薪的内容,省人大代表、烟台大学教授王全杰认为,可以借鉴其他省高校的标准,要明确限制性兼职和禁止性兼职,尤其是高校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要明令禁止。
  作为高校教师,王全杰为这项政策点赞。他说,高校老师不应该困在教室里,把科研成果和知识从大学教授的书橱里拿出来创造社会财富,并转化为生产力,对社会来说是有利的。反过来,对于教师的教学活动、科研和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都是有好处的。
  省政协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丽萍分析,这说明它有自身的客观需要。以法学院教授为例,法学院教授在社会上担任兼职律师,有利于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状况,了解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使得课堂上讲课的内容更加生动,也可以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有利于法学的进一步研究。
  “高校教师教学时间机动、研究范围广,有条件、也有必要通过兼职接触社会,将最前沿的知识带入课堂,无疑是对课堂的反哺。”省政协委员、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主任侯风云认为,报告中指出了科研人员、医生、高校教师这三类人群,这部分人兼职兼薪本质上是对知识价值的收入再分配。
  至于报告明确允许兼职兼薪,王丽萍认为,兼职兼薪是有条件和限度的。科研人员首先要合格完成本职工作,通过本单位的业务考核,在精力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兼职,并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说起兼职兼薪,王全杰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高校的教师不能把学校资源转化成个人利益。科研人员、高校教师和医生之所以能在社会上兼职,大部分得益于所在科研院所和高校、医院等公共资源。兼职过程中,透明是关键。”
  对此,王全杰建议,上述人员主管部门对教师兼职兼薪的内容、时间和报酬分配都要明确。在机制上,兼职事前报备、事中报告、事后公示都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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