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停车服务费明确标准
收费项目包括装卸、倒装服务费及停车服务费、货物看管费
2017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  王琳)23日,记者从潍坊发改委网站了解到,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超限运输车辆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因扣押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停车服务费及货物看管费均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则按规定收费。
  根据通知,收费项目包括装卸、倒装服务费及停车服务费、货物看管费。其中,装卸、倒装服务费方面,超限车辆货物装卸、倒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当事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装卸、倒装的,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方面,扣押车辆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因扣押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执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潍坊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5]123号)规定标准,即:大型车辆30元/车·天,中型车辆20元/车·天,小型车辆10元/车·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货物看管费方面,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因扣押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沿用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77号)规定标准,即1元/吨(立方米)·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上述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另外,若各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提供协助卸载、货物看管等服务,要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单位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试行期至2019年3月21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