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推行“组合贷款”
2017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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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 贺莹莹)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日前,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今后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据悉,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所购房产为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合规商品住宅,新建住宅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大额债务;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符合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7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另外,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偿还。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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