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上了“单名黑”权维其助援法
目前该居民的不良记录已被删除,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17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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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5月23日讯(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冯子智) 申请贷款却被银行告知自己有不良记录,一头雾水的朱某某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做出书面道歉,并给予朱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6年6月份,朱某某为了脱贫发展养猪项目时,因为有政策可以申请扶贫无息贷款,当朱某某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某支行告诉朱某某有不良记录,不能批准放贷。经朱某某去某银行查询,在2009年6月30日,在朱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为朱某根担保借款5万元,因为借款人没有还款,某银行却将朱某某的账户状态为“可疑”级别;朱某某在某银行借款,且长时间逾期不还,致使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朱某某列为有“不良记录人”,朱某某多次找某银行协商,对方一直搪塞推诿。万般无奈,朱某某通过12348法律热线,了解到可以寻求法律帮助。2016年8月30日,朱某某携妻子来到曹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朱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后,决定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张建东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接待了朱某某,向其详细了解了案情,承办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又向有关部门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随后承办律师又了解了朱某某的家庭情况,承办律师考虑到受援人目前家庭特别困难的情况,在帮助受援人朱某某立案过程中为其申请了缓交诉讼费;根据某银行借款契约上的显示,是朱某某的签名,承办律师及时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书。由于受援人当时并未在家,而是在外务工,承办律师为全方位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司法鉴定书、车费、残疾人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名誉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在法庭审理中据理力争,承办律师依法依理陈述了各项赔偿的依据,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
  2016年12月28日,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消除朱某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的贷款不良记录,并作出书面道歉送达给受援人;某银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朱某某的不良记录被删除,并且已经收到上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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