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
明确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基本原则,然后辅以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条款和执法行动,让违法者为此付出代价,是一条最现实的路径。唯有提升了执法力度,违法者不再心存侥幸而做到心中有戒,则文明习惯才会日渐形成。
记者17日从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近三年来全国共在斑马线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造成3898人死亡。此外,从统计情况看,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事故占了全国事故的90%。(6月18日中新网)
相比于其他交通事故,斑马线上的血案更具有“人祸”的味道。除了行人闯红灯等因素外,机动车未按规定礼让行人而导致事故高达90%,足以说明机动车抢行已成为顽疾。假若“礼让行人”的规定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则斑马线上的安全事故会出现绝对性下降。
车与人相比较,处于强势地位,因而“车让人”不但是一种文明行为,更是一项法定义务。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该法同时规定,对于司机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而未停车让行的行为,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并记3分;因没按规定让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可处以同样的处罚。
尽管如此,斑马线上违反交规的情况反倒更加普遍,机动车驾驶人员往往“宁抢三分,不让一秒”,在路过斑马线上时,不但未能减速反倒加速抢行。近日,在成都开展的集中整治中,很多司机被警察拦下并被告之后,才知道应当礼让行人。法律执行不力,法治思维缺失,最终表现为“不礼让”的普遍行为。表面上看,机动车在斑马线上抢行属于“驾车陋习”,实际上则是法律实施不力的前提下,失掉了对法律规范最基本的敬畏。
都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后防线,斑马线上的礼让不能简单以“礼”定性,更应归结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力度偏弱,是法治的功能不彰所致。驾驶员直到被处罚时,才知道有“礼让行人”的要求,足以说明法律的执行不带有普遍性,未能达到“以罚普法”的效果。必须重视的是,执行是宣教的一种有效途径,在行人与机动车互不相让的情况下,针对机动车的管控与约束具有优先性。
在很多地方,斑马线上车让人的规则,一般都是以严管重罚作为前提。在韩国,警方对于司机无视斑马线的处罚十分严厉,无论何种信号,凡车辆妨碍行人横穿马路时,罚款6万韩元,并扣罚10分;车辆虽然在绿灯时进入人行横道,但因堵车而停在人行横道时,罚款4万韩元。新加坡对驾驶员行车有很严格的法律约束,明确道路交通法属于刑事法,如果触犯,将会受到轻则罚金重则监禁的处罚。美国将“行人优先、汽车让人”作为交通规则的基本原则,行人只要走上人行横道,所有车辆必须停车让行。
文明习惯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期间除了日常的宣教外,还必须辅以严格的法律执行,用罚则来鞭策和促进。从各地的经验来看,明确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基本原则,然后辅以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条款和执法行动,让违法者为此付出代价,是一条最现实的路径。唯有提升了执法力度,违法者不再心存侥幸而做到心中有戒,则文明习惯才会日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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