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市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废止
另有1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予以重新公布
2017年10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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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0月18日讯(记者 张跃峰)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的通知,有9个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废止。 
  据介绍,为了保障政令畅通、法制统一,市政府对2012年至2016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部分2012年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经研究,确定《聊城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1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这11个规范性文件分别为,聊城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聊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聊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聊政发〔2009〕4号)、聊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聊政〔2010〕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聊政字〔2011〕10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聊政办发〔2006〕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聊政办发〔2006〕76号)、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9〕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聊城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聊政办发〔2010〕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在市城区开发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项目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聊政办字﹝2010﹞1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和地租征收标准的通知(聊政办字〔2011〕45号)。有效期内,所有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废止《聊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9个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废止的9个规范性文件分别为聊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聊政发〔2003〕6号)、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聊政发〔2003〕7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聊政发〔2004〕142号)、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聊政发〔2006〕2号)、聊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发〔2006〕17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09〕12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聊政发〔2012〕6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聊政办发〔2011〕1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字〔200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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