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1月27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潘辉 江居才) 开车行驶在路上,车却被别人强行开走,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张先生的身上。张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聊城市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出具了证明,证明这一事实。随后张先生将开车人告上法庭。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限被告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汽车。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先生及被告之一孙某均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张先生开的这辆车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情况说明》载明,该车是某公司以4.5万元的价款,将抵押合同、自押合同、转让协议和涉案车辆一起转押给原告张先生。
据了解,今年5月,被告之一刘某通过孙某以2.8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索纳塔轿车的质押及转押权利,后该车被他人开走。被告刘某怀疑是孙某与人合谋将该车偷开走,便想再开孙某的一辆车以抵偿损失。被告刘某为了向被告孙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便以另一个微信号与刘某联系,谎称再买一辆车,孙某便把张先生的车辆介绍给了他。双方谈妥价格后,被告刘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支付定金后,便伙同他人开车前往聊城看车。被告刘某与孙某通过微信商定当天晚上8点多看车,孙某把张先生的电话号码给了刘某,让张先生直接开车前往约定地点。21时30分许,原告张先生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约定地点,与被告刘某同行人员以试车为由,趁张先生不备将车强行开走。
庭审时,被告刘某表示,涉案车辆现在济南存放,由其支配。原告于诉讼期间,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损失17500元的诉讼请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准许。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张先生以向某公司支付4.5万元款项为代价,取得了涉案车辆的使用权或转(质)抵押权,被告刘某称之前从被告孙某处购买的一辆北京现代牌索纳塔轿车,从被告刘某当庭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购买的并非该车的所有权,而是质押及转押权利。其与被告孙某对该车进行交易时主观上明知该车的所有权人并非被告孙某,而是他人,并且该车已经设定了抵押,有其他的抵押权人。被告刘某在该车被有关权利人开走后,本应通过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救济,但其为达骗取车辆以抵偿损失的目的,竟隐瞒身份骗取被告孙某信任,以试车为由将涉案车辆从原告张先生手中强行开走,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汽车一辆;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某与被告孙某共同返还车辆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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