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首付不卖房,还不想给违约金
直到名下宝马车要被强制扣押才肯“服软”
2018年03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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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1日讯(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安兆宝)收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后,青州市民秦某突然反悔又不愿卖房了,这让买房人张某气坏了。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秦某支付违约金等费用高达6.5万多元,秦某拒绝履行法院判决。3月20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张某发现了秦某的宝马车后通知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扣押轿车后,终让秦某履行了判决。
  今年3月2日,临近中午时,青州法院执行员高巍接到申请执行人张某打来的电话:“你们快来呀,我看到被告了。”大约10分钟后,高巍等人赶到,张某指着餐馆前的一辆宝马车,说那就是被执行人秦某的车。说来也巧,高巍等人下了车,秦某正好走出餐馆,钻进了车里。高巍等人立刻上前拦住那辆宝马车,要求秦某下车,但任凭执行人员怎么劝说,秦某就是不肯出来。
  记者了解到,2016年底,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秦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秦某将一套房产以59.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张某先支付定金2万元,并于2017年前支付全部房款。双方同时约定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若出卖人即秦某违约,逾期15天以内,应按照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15天,买受人即张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按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费。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秦某支付2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950元居间服务费。2016年底,张某又支付购房款18万元。然而,半个月后,秦某变卦了,她通过中介公司经纪人向张某表示房子不卖了,并将20万元的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回了张某,并表示最多可以补偿张某2万元。张某不同意,便起诉到了青州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秦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秦某支付张某违约金59500元、居间服务费5950元,合计654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上门,但秦某总是大门紧闭。此后,执行人员经过一轮财产查控,虽没查到秦某名下的存款,却查到了她名下的那辆宝马车,于是,便将其宝马车查封了。
  但这并没有让申请执行人张某安心。他告诉执行人员,秦某之所以毁约,就是因为房价上涨了。等到完成宝马车的拍卖流程,房价还不知道会涨多少,所以他想早点拿到违约金,再去买房。
  张某的要求合情合理,但见不到秦某,这事就不好办。执行人员分析秦某是本地人,应该不会离开青州,便让张某多留意秦某的住处。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张某当然非常上心。于是,他终于等到了秦某出现。
  3月20日,记者了解到,经过执行人员的一番说服教育,秦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目前,秦某已将违约金连同迟延履行金共计将近7万元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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