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设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6平方米
2018年03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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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1日讯(记者 贺莹莹)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近日,德州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18年4月15日。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八条,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在上位法的框架下,既是对省条例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又是德州市2011年房屋征收补偿意见的延续和提升。明确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
  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明确补偿方式。根据考察调研情况,本办法在省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同时,明确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给予货币补偿。明确最低住房面积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不低于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安置房。超出建筑面积46平方米以外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补偿协议约定结算差价。
  明确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考虑被征收住宅区位、建筑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条件不同,为保障补偿公平,体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差别,本办法设定了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明确“住改非”补偿标准。本办法规定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5%—10%。明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奖励补助标准制定主体。
  另外,本办法对被征收人的义务教育入学、减免税费、户口迁移、社会救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继续在原房屋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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