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17份政府信息
聊城一村民滥用诉权被驳回
2018年05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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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5月13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王希玉 刘哲) 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葛某诉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等4起案件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葛某起诉构成滥用诉权,依法驳回了其起诉。
  葛某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自2017年以来先后向凤凰街道办事处提出1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包括申请公开本村2004年至2017年小麦玉米补贴清单,2005年至2017年凤凰街道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2005年至2017年抢险、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凤凰街道办事处2005年至2017年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凤凰街道办事处答复原告其申请事项均与其本人生活、生产无关,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葛某对答复不服,向聊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聊城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葛某不服,遂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葛某称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的是为了主张正义,行使本人作为一个公民的监督权,查找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并非只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备了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必须进行实体审理。诉讼最终能否获得审理判决还要取决于诉的内容,即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足以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本案葛某无论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均不是为了保障其可以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发挥政府信息对其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是以查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为由宣泄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葛某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有反复性、纠缠性、非正当性的特点,既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和需要解决的实质性行政争议,也不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已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复议权的不当行使。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求。葛某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也即无诉的利益。因此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葛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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