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吃工业盐 餐厅负责人获刑
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件
2017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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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郓城11月13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董厚攀 郑立栋) 13日,齐鲁晚报记者从郓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直把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放在重要位置,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件,切实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了1起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了解,为获取更多的利润,被告人葛某于2016年8月以100元的价格购买50公斤工业盐用于其经营的饭店炒菜使用,并销售给附近过往群众食用。
  同样受利益驱使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被逮捕的徐某。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在家中使用“氨茶碱”、“扑尔敏”等药物混合粉碎加工成粉末,进行分包或者灌装入胶囊,分别命名为“新喘宁散”、“神奇喘咳散”等,并在“淘宝”等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利用网络销售方式,以每包(瓶)20至45元的价格销售上述药品。销售地点涉及鲁、粤、桂、苏、吉、云等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9744元。2017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外,郓城县某公司餐厅将工业盐用于给内部员工所做饭菜中、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某饭店将工业盐用于炒菜,并销售给附近群众食用等案件涉案人员分别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获刑。
  据了解,今年以来,郓城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结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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