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6日讯(记者 于梅 通讯员 王云伟) 先是以极低的搬家报价稳住客户,然后在搬家过程中漫天要价,不给钱就要把装上车的东西拉走,这种搬家套路坑苦了一些市民。8月4日-6日,由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荣等19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文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王文同办案组的其他检察官疫情期间克服困难,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快审查批准逮捕。庭审中,王文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了答辩,发表了公诉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飞在“58同城”等网络平台发布搬家公司的广告承揽业务,与被害人约定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搬家,然后王某飞将搬家信息发布在微信群中,将信息转让给被告人李某利、王某莹等人。李某利在接到搬家业务后,纠集刘某荣、刘某群、李某民、李某良、王某涛、薛某等人,雇用陈某超、葛某波、王某虎、黄某玉、黄某宝、李某亮、冀某民等人,在搬家时采取先将被害人的家具、家电等物品装在自己车上,再以不给钱不卸货或者将货拉走为要挟的方式,坐地起价,向被害人索要高于约定价格数倍的搬家费用。王某莹在接到搬家业务后,将部分业务信息推送给被告人张某,张某纠集芦肖,雇用郭某青,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进行搬家。收取费用后,各被告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进行分配。采用此种方式,刘某荣等19名被告人在济南市长清区、市中区等地,交叉结伙作案共计31次。
起诉书指控: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利、刘某荣从王某飞等人处得到搬家信息后,多次纠集李某民等人,在搬家行业内,多次以软暴力手段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刘某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他1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荣等19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6日下午,19名被告人全部依法审理完毕,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