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改工作迈出重要一步。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将“冒名顶替上大学”写入刑法……草案二审稿的一系列新修改引人注目。
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责。
一段时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刑法、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提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草案对12至14岁年龄段作出单独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不宜普遍性降低。
“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严厉制裁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彭新林说。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
针对监护、收养等人员伸向孩子的“黑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草案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苑宁宁认为,这实际上将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
“14至16岁的人有了一定的辨识能力,对于陌生人的侵犯具有一定的抵挡能力。但是对于相熟的人,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能力还是明显不足,容易受到来自熟人的侵犯。”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说。
彭新林表示,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性侵,社会危害严重,被害人面临的风险更高,由刑法作出针对性规定很有必要。14至16岁女性的社会阅历尚浅,“性同意能力”仍然有限,草案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她们的心智发育情况。
对于奸淫幼女,草案增加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彭新林表示,草案的修改,为更大力度惩治冒名顶替入学等行为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律支持。
草案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