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14岁以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发的血案,每每成为舆论关注热点,引发巨大社会争议。支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民众很多,大家都怀揣着朴素的社会正义感,认为恶魔年龄即便再小,也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不能放纵犯罪行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学界大家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等,均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合适的、恰当的,立法面对汹涌的民意时,要保持谨慎。
民众要求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除了朴素的刑罚报应论,多少还有一点“法律万能”的思维,似乎只要在刑法上严惩,就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殊不知,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给被害人保护的同时,不能不考虑施暴者未来的前途与出路,要避免一棍子打死。
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实”,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某种意义上,这既是法律的无奈,也是立法的务实。立法注定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就像无论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几岁,现实中也一定会有更低龄的恶性犯罪发生。孩子生病不能吃大人的药,在刑法面前,孩子犯罪也不能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这在任何国家皆是如此。
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经特别程序作个别下调,对于一些特定犯罪“特别处理”,有利于精准下药,解决“法网”不够缜密的问题。另一方面,让刑法修改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改同频共振,并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如此有利于提高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性。
可以肯定,个别下调的适用程序会非常严格。在既有宽容对待基础上,谨慎新增个别下调,既维护了刑法稳定,也回应了公众期待,属于合理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