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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一审开庭

齐鲁晚报     2021年02月26日
  长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一审开庭现场。
  本报2月25日讯(通讯员 王运伟) 近日,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友、杨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长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4月份以来,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双泉村西侧大沟内,被告人王某友、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水库为由采挖岩体销售获利。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鲁某76568方,总价值2297040元。被告人鲁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友、杨某某无采矿许可证,而在该处购买前述岩体,并在洗砂场内制成建筑用砂出售获利。
  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友、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人认为,王某友、杨某某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造成植被破坏、岩体破损、岩石裸露、水土流失,原始地貌形态严重破坏,对生态景观危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诉请法院判令王某友、杨某某两被告按照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察院制定的恢复治理方案对采挖岩体进行修复,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250余万元,同时在济南市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对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参与生态修复。
  检察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采取许可制度,非法采矿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该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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