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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防打着惩戒的幌子实施体罚

齐鲁晚报     2021年05月07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 朱文龙

  因上课时“讲小话”,9岁的小圆(化名)被教师常某拖拽头发到讲台罚站,事后孩子头部异常肿胀,被查出头皮头骨分离。住院22天,经历7次穿刺治疗,其间小圆的抽血量达到1000毫升以上。如今,孩子头部的伤势虽已有所好转,但心中的阴影仍挥之不去。
  小圆如此严重的伤情,任谁看到都会觉得痛心。有网友认为,常某之所以对小圆的身体造成损害,原因在于没有掌握好教育惩戒权的“度”。这种观点完全站不住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虽然明确规定,“学生存在不服从教育管理或者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但常某的所作所为,显然超出了“教育惩戒”的界限,已近似于“私刑”。根据报道,在发现小圆上课说话后,常某直接揪着小圆的头发,从最后一排的座位上,拖拽到了讲台罚站。而在此过程中,常某既没有注意到小圆的身体状况,更没有顾忌到小圆的尊严。由此不难看出,在常某心中,小圆就是个“泄愤工具”。
  事后,小圆被诊断为轻伤二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显然,常某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害方不予谅解的话,常某很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他有如此下场,纯属咎由自取。
  如今,常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但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不应到此为止。客观而言,在落实教育惩戒权方面,确实有模糊的地带,而常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打着“惩戒”的名义来体罚学生。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个例。我们见到的情况,更多的是教师不知道如何处罚犯错的学生。管学生吧,很难掌握好度,批评轻了,学生不当回事,批评重了,就容易从“惩戒”走向“体罚”。不管学生吧,又害怕“误人子弟”。这种“两难”的选择,困扰着每一个负责任的教师。
  因此,细化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就显得迫在眉睫。什么是“适当”,什么是“过度”,都应该让公众和教师心中有数。否则,教育惩戒权既有可能形同虚设,也有可能被滥用、歪曲,而这都是有违初衷的。
  就像学生扰乱课堂秩序,相关部门完全可以这样规定:学生第一次犯错,教师可以提出点名批评;点名批评后,学生继续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以让其站立5分钟;在站立之后,学生还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以让其站立一节课,按照这样的教育惩戒细则实施惩戒,教师就没有尺度合不合适的顾虑,学生和家长也可根据细则,审视教师的教育惩戒合不合理。
  总之,唯有让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教育惩戒才能有底气、有规矩、有边界、有效果。这既是对教师的保护,更是对学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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