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德州8月10日讯(记者 李梦晴) 8月10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德州市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060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