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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首例销售“地沟油”案宣判 |
“黑心商”获刑一年半,并处罚金7万元 | |
- 2013年08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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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8月20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陈彦敏 范宏鹏) 为获取利润,竟然销售废弃油脂加工生产成的油品。日前,冠县人民法院对销售“地沟油”的冯某作出判决,被告冯某获刑一年半并被处罚金7万元。这是聊城第一例因销售“地沟油”而被刑事起诉并获刑的案件。 2012年8月24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冠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查明冯某自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多次、大量从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购进泔水油等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油品,交易额共计1237230元,且将所购油品全部售出流入市场。 期间,在该油脂公司已在其西车间大门上写明“本厂产品严禁食用和饲料加工”的情况下,冯某仍于2011年3月至5月先后五次从该公司西车间购进油品,交易额为133200元,已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最低定罪标准。在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冠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冯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冯某服判未上诉,现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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