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死后子女为抚恤金对簿公堂
法官: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按遗嘱继承
2014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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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张琳          
  离休老人死亡后,单位给了27万余元的抚恤金,因为老人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就立了遗嘱让小儿子继承全部抚恤金。但由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处理。法院判决老人的其余子女都能分到抚恤金,老人的小儿子可以多分一些。
  李汉(化名)老家是莒县,是青海省兴海县某机关单位离休职工,育有三子两女,离休后来到了莒县,一直与小儿子李江(化名)共同居住生活,为了以防万一,李汉生前立有遗嘱,遗嘱上写明其死后的抚恤金全部归小儿子李江所有。
  2012年1月7日,李汉因病去世。李汉去世后,扣除丧葬费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死亡抚恤金276724元。此时,李汉的妻子和父母均已去世。
  关于该笔钱款如何分配,李汉的五个子女发生争执,其余四个子女将李江告上法庭,认为李江不能独吞全部的抚恤金,要求平均分配该笔抚恤金。
  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
  “本案中李汉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由他的五个子女共同所有。”办案法官介绍,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是考虑到死者李汉离休后同李江一起共同生活,李江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实际,李江可适当多分,因此分配比例按李江占25%,其余四子女各占18.75%的比例分割为宜。
  莒县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李汉的死亡抚恤金276724元,李江分得69181元,其余四子女各分得51885.75元。
  李江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1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按职工死亡时家属的具体人员来给付,抚恤金的给付对象为死者家属,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进行处置,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本案中,李汉的遗嘱是否排除了其余四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影响他们对抚恤金的请求权。对抚恤金的分配,2005年《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可根据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抚恤金的处理无具体法律规定,参照省高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处理理念,故原审对抚恤金的分配并无明显不当。”该案二审法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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