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换法定代表人,还继续履约吗
2014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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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等,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读者咨询】 我是一家企业的业务员,与另一家企业签了订购协议,给了他们一批货物,但是他们一直没有给货款。后来这家企业换了法定代表人,他们以此为由拒不给我货款。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只要你同该家企业签订的货物订购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你可以要求该家企业继续按照货物订购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拒绝履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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