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今日走起
“年底不立案”将被追责
2015年05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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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30日讯(记者 马云云) 5月1日,立案登记制将全面实行。这项备受关注的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之间究竟有何不同?哪些情况可以立案登记,哪些又不能?我省法院做好准备了吗?群众在立案登记中要注意什么?4月30日,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成武进行了详细解析。
  张成武表示,具体来说,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此外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张成武说,我省对立案登记制改革高度重视,将立案登记制改革纳入山东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点改革事项。近日,省法院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暂行办法》,规范、细化了立案登记的各项流程,统一设计了《起诉(自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和《收取诉讼材料清单》等法律文书的样本。省法院还在全国首家律师网上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配合立案登记制实施,逐步开展了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调整各级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功能布局,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印制便民服务手册;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
  其中,暂行办法就立案登记制的流程、工作机制衔接、司法文书式样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立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诉讼材料清单应载明的事项、一次性当面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的内容和程序、补正不能的后果、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12类情形、不予受理案件的程序性保障、立案期间的计算、诉讼风险告知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的情形等28项内容,以确保我省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规范运行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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