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受伤肇事逃逸
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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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14日19时30分左右,赵某与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到邹平县城黛溪五路小嘎饭店吃饭喝酒,21时许吃饭结束后,赵某驾驶鲁M××号轿车与梁某甲等人又到“英皇国际”唱歌饮酒。直到次日凌晨零时左右,赵某驾驶鲁M××号轿车,从“英皇国际”出来,到“新贵族歌厅”接朋友陈某,酒后的赵某仍然驾驶鲁M××号轿车沿邹平县黛溪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体育广场路段,但未安全文明驾驶,此时,曲某乙与朱某、曲某甲从邹平县鄢家村的烧烤一条街吃完饭步行至邹平县黛溪五路体育广场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鲁M××号轿车发生接触碰撞,致曲某乙、朱某、曲某甲受伤,现场留下了轿车的保险杠碎片。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邹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曲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及右耻骨上支骨折构成人体损伤重伤二级;经邹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曲某乙骨盆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月15日3时左右,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县韩店镇卫生院路段将赵某抓获归案。2月15日5时,赵某在邹平县中医院急诊室被依法提取血样,经送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mg/100ml。
  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为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报记者 王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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