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撞人 雇主“包顶”馅露
警方及时识破,两人双双获刑
2016年03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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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3月21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魏华丽) 为了不让雇员扣分,在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雇主企图采用为其顶包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结果被警方识破,连自己也搭了进去。近日,曹县法院审结一起雇主为雇员顶包的交通肇事案件,两人均获刑。
  2015年9月11日凌晨,雇主赵某甲和雇员赵某乙一起开着货车沿曹县刘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赵某乙驾驶货车在转向过程中车尾与一辆电动车三轮车中部发生剐蹭,两车相撞后,货车又将路边的一根电线杆撞断,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雇主赵某甲以为只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了让雇员不扣分,便决定为其顶包,当场报警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并与赵某乙一起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曹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赵某乙、赵某甲随出警人员一起到交警队接受询问。后经曹县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车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在多次的询问过程中,赵某甲始终向侦查人员做出虚假供述,称自己是肇事司机,但公安机关通过分析距事故发生地十几分钟车程的治安卡口监控抓拍的照片发现,通过该卡口的驾驶员是赵某乙,而并非赵某甲。于是再次询问二人事故经过,最终,在证据面前,两人承认了顶包的实情。
  后该案经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期间,赵某甲、赵某乙分别赔偿被害人电动三轮车车主近亲属经济损失4万元和10万元(不包括交强险),同时还对电线杆的主人分别进行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甲明知赵某乙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妨害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赵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法官介绍,像这起案件中雇主“顶包”雇员的交通肇事案件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少,殊不知这样不仅仅是纵容犯罪,而且“顶包者”也违反了刑法,构成包庇罪。同时,“顶包”不但救不了“被顶包者”,还有可能使“被顶包者”面临更严重的刑法惩罚,导致“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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