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要全程记录,否则追责
青岛出台办法规范执法,用文字和音像记录执法过程
2016年10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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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吕璐) 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时,需全过程记录,若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不实施该制度,将被追责,严重的将被依法处分。
  日前,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执行与送达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规定主要是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每个环节的记录内容也进行了规范。还明确了现场检查、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留置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环节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办法》还明确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与使用及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若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将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报请本级政府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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