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
2016年10月8日,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刘春林喝某果肉饮料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水分拧干,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会“吃死人”。该过程被一学员录下,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当月31日,刘被江苏警方抓获,移交给福建晋江警方;与他一起的两名学员于11月19日向警方投案。据了解,三人被晋江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目前该案尚未被移送审查起诉。(1月18日《华商报》)
仅仅因为果粒扯不断说了句玩笑话,或者是抱怨,就被逮捕,还真是骇人听闻。如果法律真是这样规定的话,那也太苛刻了,简直到了使人什么也不敢说、什么也不敢做的地步。如此有违常理,让人不敢相信。
查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究竟何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立案标准是,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或者是造成恶劣影响。
刘春林从开这个玩笑到被抓仅仅二十来天,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么短的时间内刘春林的“表演”给他们造成了50万元以上损失?既然没听说厂商因此破产、停产,如果不是从经济损失方面认定的话,从造成恶劣影响方面无疑更难以认定。
退一步说,即使从情节的严重程度上达到了犯罪标准,还要看行为性质,亦即是否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而作为关键事实的颗粒嚼不动、拉不断,根本就是明摆着的事,而不是捏造。况且,把商品质量问题表达出来,提醒公众注意,根本就是对社会有益的事,这与无中生有地虚构质量事实的行为,有着本质不同。
至于说刘春林称“会吃死人”,更不过是抱怨、玩笑话,而不是说真的“吃死人”,也没有人会相信仅仅因为颗粒难嚼就吃死人。更何况,对该事的传播不是刘春林自己,也不是他授意学员散布的,而是学员出于好笑,自己传播的,并没有损害厂商信誉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厂商商业信誉的后果,也不过是民事侵权问题,而非刑事犯罪。
对这种至多属于民事纠纷的事情,厂商进行民事起诉也未必会赢,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就跨省抓人,不仅有滥用职权之嫌,还可能使厂商在其特殊保护之下给消费者一种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印象,使其最终因为自己的傲慢和骄横跋扈失去顾客和市场。还望相关执法部门,对动不动就抓人的行为好好进行反思,千万别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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