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网上直播拆迁民告官案件
异地法院管辖办理,当庭公开宣判
2017年0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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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月18日讯(记者 赵兴超 通讯员 刘万金) 1月13日,东平法院网上直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行政案件。当事人房屋被居委会拆迁后,状告新泰市国土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东平法院异地办理,当庭公开审理并宣判。
  新泰市民杨某状告新泰市国土局,认为其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原来,在2009年,杨某所在的居委会因未能与杨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依法申请新泰市建设局裁决。该局于2009年9月5日作出并于同年10月9日向杨某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被拆迁的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三、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院落腾空交申请人处置……”。
  《房屋拆迁裁决书》生效后,新泰市建设局申请新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新行执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0年12月7日、8日,杨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2016年7月15日,原告向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邮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在其被拆除房屋处的土地违法行为,该局将材料转送至新泰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8月8日,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对杨某作出《告知书》:“……涉案土地上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
  随后,杨某不服,以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为由,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庭审中,法庭对杨某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认为:经过新泰市建设局裁决、新泰市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杨某房屋后,其在涉案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其与该土地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土地部门是否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均不具有利害关系。
  杨某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经过几分钟的休庭合议,合议庭当庭宣布裁定:杨某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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