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信用网络,“围猎”造假行为
2017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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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瑞明

  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局长张茅就如何彻底遏制假货的问题进行了回答,明确表示赞成马云“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造假”的呼吁,并通过构筑社会信用网络等手段来实现打假。这一表态值得叫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日俱增,形成了风靡全球的“中国制造”。但是,与之相伴的是,在中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社会信用体制还未成形、监管力量依然薄弱的情形下,一些企业的造假动机也被充分地释放了出来,导致“中国制造”中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其间。这种造假行为直接危害到了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导致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通过“劣币驱逐良币”将正当经营企业排挤出市场;另一方面,面对大规模的造假行为,监管部门的事后处罚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境地。
  尤其是,企业的造假行为还具有行业的“传染效应”。当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难以区分行业中哪些企业是高质量产品的生产者、哪些企业是低质量产品的生产者,这时面对低质量竞争者,本来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也往往“近墨者黑”,宁愿提供低质量产品,从而引发行业的造假危机。当整个行业形成一种潜规则,较为普遍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时,“群体败德行为”将令不造假的企业因为成本过高而面临破产的危险。如此恶性循环使得造假行为更加普遍,治理起来也更加困难。
  在市场经济中,除了政府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惩罚外,对造假企业最为重要的一种惩罚机制就是消费者的“用脚投票”。在企业造假的前提下,一旦企业造假行为被曝光,消费者会自动放弃与该企业的交易,企业收益因此受损。正是出于对消费者“用脚投票”机制的敬畏和对长期利益的考虑,企业才不会铤而走险。但是,“用脚投票”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是信息的充分披露。一个尴尬的事实是,由于转型时期我国信用网络未能及时构建、信息披露和揭示机制不健全,消费者难以有效利用“用脚投票”机制对造假企业进行惩罚,再加上转型时期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不充足等因素,就导致一些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地通过造假来获取非法高额利润。
  因此,在当前,构建完善的企业信用网络体系,对于造假行为的治理至关重要。在这一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需要搭建公开、透明、统一、集中的企业造假信息披露平台,建立全面、动态的企业信用数据库。一方面,鉴于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应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导,及时公布企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特别是对于造假企业的违规处罚信息,使得造假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为公众所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参与监督,鼓励对造假行为的真实信息披露。
  与此同时,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并根据违法情节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特别严重者甚至不再允许其在任何行业中进行生产、销售等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对造假企业的强有力的威慑,迫使其放弃造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成为造假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披露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的构建,仍然需要依靠政府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
  造假行为的横行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行业生态,严重威胁着“中国制造”的转型升级。大量的事实表明,以社会监督为核心的信息披露机制是遏制造假行为的有效途径。所幸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近年来在信用体系构建、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进步明显。我们期待,通过进一步构建公开、透明、统一、集中的企业信用体系和及时完善的造假信息披露平台,配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真正打造出“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系统,切实遏制造假行为,推动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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