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做客市长热线
擅自买卖闲置土地属违法
2017年06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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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6月20日讯(记者 赵念东) 近期,本报接到不少村民拨打热线电话咨询,他们村中的闲置土地到底归谁所有,村里将土地卖于他人是否违法。20日上午,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钦畅在做客市长热线时表示,闲置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擅自“出卖”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6月20日上午,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钦畅做客市长热线时解释,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胡钦畅说,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村民反映的村集体将部分闲置土地卖给附近的砖瓦窑厂进行采矿一事,胡钦畅称,此行为不合法。当前,一些地区对待矿产资源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错误思想;一些村民认为自己房前屋后,自家责任地、山林地下面的矿资源属于自己拥有;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擅自“出卖”矿产资源,这都是严重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的不同而改变。”这就是说,矿产资源无论赋存地表或者地下,其所有制形式只有一种或者所有权的主体是唯一的,那就是国家。胡钦畅介绍说,“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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