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寿光为19098名救助对象入医保
2017年07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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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3日讯(记者 蔚晓贤 通讯员 杨峻)3日,记者从寿光市扶贫办获悉,该市积极发挥医疗救助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突出问题中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合力减轻贫困户看病就医负担。
  据介绍,在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资助范围,确保他们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度覆盖。2017年,寿光共资助19098名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进一步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经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2017年1-5月份,发放医疗救助金151万元,救助1193人次。
  2016年,依托社保医疗保险结算服务平台,寿光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确定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36家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截止目前,直接医疗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2419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221万元。
  此外,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的基础上,寿光于2016年重新修订了重特大医疗救助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由按病种救助转为按费用救助,取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报销及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家庭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及各类社会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超过2万的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10万元。待上报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材料审核结束后,将救助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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