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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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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十期
  2010年8月31日,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某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魏某、陈某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某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裁定:驳回魏某、陈某的起诉。后原告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行政裁定: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二、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李岫岩律师解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程序规定,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某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某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政府对其所属行政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也有例外情形。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解读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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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请示作出的批复是否可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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