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日讯(记者 李榕) 进入7月份,高温补贴发放再次成为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7月3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到高温补贴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都属于高温。”据介绍,根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都可享受高温补贴。
职工领取了高温补贴,无论气温多高,都必须工作吗?对此,该工作人员解释称,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对于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于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此外,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门将启动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保安、保洁等服务型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针对超时劳动、休息休假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开展排查和执法检查;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劳动者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对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到所属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核实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企业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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