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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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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十二期
  案情介绍
  张某是山东省某县农民,2016年6月,其所在村张贴《征地公告》,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村内土地,并公告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2016年7月21日,张某所在村内公告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张某认为,该补偿标准过低违反法律规定,经县政府调解未果,张某遂于2016年8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就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为了规范该程序,各省大多制定了具体裁决办法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因为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人民政府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不成,被征收人可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便成了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方。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方应当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模式,其影响力较为有限。
  但鉴于上述通知颁布后,一些地方废止了曾制定的具体裁决办法,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只能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而另外一些地区尚未废止曾制定的具体裁决办法,如此被征地农民享有选择权,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不成,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可以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律师点睛
  依照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依照裁决程序之规定,批准征地的省政府作出裁决后,将直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省政府的压力很大,更利于问题解决。
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咨询热线:13905317623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解读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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