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7年07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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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红娟(城阳区靓客仔美发店经营者):
  我机关于2016年12月07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青城卫公罚字[2016]091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青城卫催告字[2016] 09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城阳区支行(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3号),并履行下列义务到我机关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3小区16号楼四楼法规科),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城阳区支行(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3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银河路339号111室,联系人:付雷波、栾淑君,联系电话:0532-87799877)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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