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10月6日,杭州的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阆中的电话,说亲戚因脑干出血、高血压病在医院抢救,病情危急,急需一种叫“申捷针”的特效药。10月9日,王先生委托同事花了3200多元买了10支“申捷针”,考虑到是救命药,当天下午他就选择了某品牌快递把药品送回老家。10月13日下午,王先生的亲戚被医院宣布脑死亡,而快递还在成都准备发往南充。人都没了,药还没送到。(10月15日《钱江晚报》)
快递在运送过程中出现失误,走错了路线,绕了弯路,导致出现延时,无法按承诺的时效到达,似乎延误了救人的时机。不否认快递在服务中存在合同违约的事实,但却不意味着快递必须承受“人没了”的责任,毕竟药品未能及时送达并不是单一的“致命”因素,也没有权威证据证明快递延迟与“人没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事实上,就时效而言,快递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如果真的急着等药救命,在王先生买到药品之时,用专人送达的方式无疑是最优的选择。无论是亲自去送,还是安排亲戚中途去接,在现有交通条件下,两地之间几乎都可以实现一天内到达,舍快求慢,选择4天到达的快递显然不是明智的。况且,王先生受托买药也还花了3天时间,如果救命药送达不及时延误了救治有责任的话,以此论之,寻药购药延误同样难辞其咎。其实,王先生追究快递延时的责任,恐怕一定程度还是为“受托办事不力”寻求自责压力的出口,心理可以理解,但未必就是理性的。
快递送救命药本就是无奈之选,新闻中的这起个案纯属偶然,而这本身就是选择快递运送救命药品可以预料风险之一。换言之,救命药本就不该出现在快递渠道内。其次,如果真的是急救药品或者是临床治疗的必需药品,由患者亲属四处托人购买也是一种无奈,对于普通人来说,求医问药都存在许多信息障碍,如果是短缺的救命药更是求购乏门。比如,个案患者家属托王先生,王先生再托同事,颇费周折,花了3天时间总算是买到了,倘若没有买到恐怕又将是另外一个结果。这在现实的类似情况下,并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
人都没了,药还没送到,背后依然是临床特效药、救命药供应机制的弊端,这类药品时常断供,医疗与药品营销之间调配渠道不畅,医院将药品提供的责任推给了患者家属,出现救命药购销的体外循环。要改变这种尴尬,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药品供应的托底保障机制,如临床必需特效药、救命药生产补贴与收储制度,调节市场供需;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这方面的信息服务,在药品断供、无法正常调配的情况下,能够快速帮助患者找到供应渠道,避免求购无门的窘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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