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15日讯(记者 周国芳) 日前,为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职称进行统一过渡。此次过渡人员范围包括,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在编人员。
对于过渡办法,通知明确,将中职学校教师现有人员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过渡为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中小学与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对应关系是: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教师对应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教师对应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其中,过渡前,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的,过渡后,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未聘任人员,保留过渡后的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完成过渡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当年的职称申报。
据了解,过渡工作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的指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职称过渡工作涉及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各部门从关心教师、方便教师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周密部署,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过渡工作。完成过渡工作以后,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有关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职称工作。过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和程序办理,对过渡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和人员严肃处理。此外,民办学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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